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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0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賣出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該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俗稱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贈與人甲父買進新台幣(以下同)5,000萬元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後,轉贈子女乙,經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核定贈與稅;子女乙取得受贈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總價7,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假設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仍為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則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1.先以總賣出收入(7,000萬元)減除總成本(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及必要費用(假設為100萬元),計算房地總所得4,500萬元(7,000-2,000-400-100=4,500)。
 
2.再計算賣出時房屋現值佔房地現值之比例為1/6【400/(400+2,000)】
 
3.最後計算出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750萬(4,500*1/6=75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輔導自動補報繳,仍不依實際成交價額、受贈與時之時價及費用補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出處>>>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0291/%E5%81%87%E8%B4%88%E8%88%87%E3%80%81%E7%9C%9F%E8%B3%A3%E5%B1%8B%EF%BC%8C%E5%9C%8B%E7%A8%85%E5%B1%80%E4%B8%80%E5%AE%9A%E6%9C%83%E6%8A%93%EF%BC%8C%E8%A3%9C%E7%B9%B3%EF%BC%8B%E7%BD%B0%E6%A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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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0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於每年5月份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目前針對原始銷售與最後交屋登記房地所有權人對象不同者,陸續展開調查,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間以1,500餘萬元購得某建設公司位於新竹市之預售屋乙戶,於2012年間以1,850餘萬元將預售屋讓渡予乙君。
 
國稅局依據所掌握之讓渡書等資料函請甲君說明,甲君坦承漏報該筆所得,經以出售價格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核課甲君201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55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免遭補稅及處罰。

 


出處>>>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0292/%E9%A0%90%E5%94%AE%E5%B1%8B%E6%9C%AA%E4%BA%A4%E5%B1%8B%E5%89%8D%E8%BD%89%E5%94%AE%EF%BC%8C%E5%9C%8B%E7%A8%85%E5%B1%80%E6%9C%83%E8%BF%BD%E6%9F%A5%E4%BA%A4%E6%98%93%E6%89%80%E5%B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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