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4-03-16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院已於2014年1月13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對於擁有多處房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各有房地,如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可自行選擇對自已有利的一處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土地所有權人有多處房地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各有房地,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則不受限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另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2014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或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出處>>>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8900/%E8%A6%81%E8%A8%98%E8%B5%B7%E4%BE%86%EF%BC%81%E6%9C%89%E5%A4%9A%E8%99%95%E8%87%AA%E7%94%A8%E4%BD%8F%E5%AE%85%EF%BC%8C%E5%8F%AF%E9%81%B8%E6%93%87%E6%9C%89%E5%88%A9%E7%9A%84%E4%B8%80%E8%99%95%E4%BE%86%E7%AF%80%E7%A8%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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