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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4-20 

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為確保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該條但書明定,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於2010年4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徵遺產稅,嗣該農地於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被法院拍賣,即繼承人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法令「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論其移轉予第三人之原因為買賣、拍賣、贈與或信託,皆屬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於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稽徵機關會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農地有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情形,稽徵機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能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不會被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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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4-20

計算奢侈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計算奢侈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由低報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奢侈稅,至於申報計算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2012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台中市土地,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奢侈稅60萬元。惟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該局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係買方給予之土地介紹服務費。
 
由於計算奢侈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奢侈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奢侈稅並處罰鍰。

出處>>>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9225/又被抓了!藉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奢侈稅,當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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