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納稅義務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民眾需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於98年7月8日因買賣取得桃園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於100年6月30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銷售價格合計6,800,000元,於100年7月12日將該房地移轉登記予買方,未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應納稅額,經該局桃園分局查獲,按銷售價格適用之稅率10%核定應納稅額680,000元發單補徵,並另處罰鍰340,000元。
申請人主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訖日之計算,應以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非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申經復查結果,經該局以申請人98年7月8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算,至其100年6月30日訂約出售房地為止,持有期間並未達2年,且銷售該房地時,其與配偶尚有其他房地,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
另外該申請人雖主張其出售房地於100年7月12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進至賣出已超過2年,惟因與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非以銷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以免因誤解法令,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出處>>> https://tw.house.yahoo.com/news/%E7%89%B9%E9%8A%B7%E7%A8%85%E6%8C%81%E6%9C%89%E6%9C%9F%E9%96%93-%E8%87%AA%E7%A7%BB%E8%BD%89%E7%99%BB%E8%A8%98%E6%97%A5%E8%A8%88%E7%AE%97-01080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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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台北市非自住房屋稅率最快明年就會調高。
台北市稅捐處昨(7)日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非自住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後,北市稅捐處已規劃相關作業,決定採差別稅率方式課徵。
北市稅捐處長黃素津指出,台北市政府曾向財政部建議,成年人擁有一戶房屋屬於自住房屋,之外的第二戶、第三戶房屋等,除符合自住標準外,都應列為非自住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
她舉例說,有一戶非自住房屋,房屋稅率1.5%,有兩戶就課徵2%,有愈多戶、課徵的房屋稅率就愈高,至於確切適用稅率目前還在評估中。
現在台北市課徵的房屋稅有100萬戶,其中15萬餘戶屬非自住,如果以非自住房屋課徵2%房屋稅計算,北市一年可多出4億多元稅收。
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尚未明確定義房屋稅條例中所謂「自住房屋」,台北市無法估算到底有多少戶符合標準,但為使房屋稅稽徵合理化,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北市府認為應實施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讓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者多繳些房屋稅,增加持有房屋的成本,希望能產生抑制囤房的效果。
黃素津說,待財政部定義「自住房屋」後,就會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訂定非自住房屋的差別徵收率,送交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她表示,如果立法院今年完成三讀程序,台北市明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就可對非自住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率。
全文網址:udn房市情報 - 房貸天地 - 房產稅務 - 北市非自住宅 將採差別稅率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7&f_SUB_ID=4072&f_ART_ID=307655#ixzz31YmNlJ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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