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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5-25

購屋民眾反而可利用下雨天,從裡到外仔細查看,許多老舊房子一遇到雨季立即原形畢露。

購屋民眾反而可利用下雨天,從裡到外仔細查看,許多老舊房子一遇到雨季立即原形畢露。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潮溼氣候又報到了,每年5月至6月是台灣的梅雨季節,全台溼答答,對於想買屋自住的民眾來說,反而是看屋的好時機,房地產專家常說「下雨天,看屋天」不是沒道理,購屋民眾反而可利用下雨天,從裡到外仔細查看,無論是漏水屋或是積水屋,許多老舊房子一遇到雨季立即原形畢露。
 
梅雨季節報到,讓人失去出門的動力,不過,想購屋的民眾別讓大雨澆熄看房的熱情,雨天反而是看屋的好時機,很多人喜歡購買價錢與坪數實在的中古房屋,不用花錢買較多的公設,不過中古房屋不比新屋,屋齡越久問題也就越多,少不了要花錢裝修,因此在購屋時仔細觀察天花板、牆面、地板、窗框冷氣孔等處,留意是否有「水痕、壁癌、發霉」三狀況,就可以輕鬆淘汰漏水屋,也能避免日後漏水、壁癌等惱人問題發生。
 
仔細觀察房屋內外牆面,檢查牆面有無壁癌、水漬、發泡及油漆脫落等狀況,若外牆變黑,就要小心壁癌問題,而屋內牆壁接縫、陽台外推處及頂樓加蓋等地方,則要注意是否因潮濕而產生不平整的隆起。除了屋內漏水問題,梅雨季看屋時,也可檢視房子所在區域是否有積水問題,及附近排水系統的狀況,或是上網到「台北市積水查報網」查詢物件周邊近年來的淹水次數、積水深度,可確實掌握購屋區域的排水系統是否完善。
 
屋內滲漏水部分,則要以手摸牆壁,感受水氣是否滲出,有些屋主為了增加房子的賣相,會利用重新粉刷或裝潢的手法,包覆原來的滲漏水瑕疵,外表一時看不出來,因此要用手觸摸牆壁感受。其次,觀察地板邊緣、牆壁接縫、陽台外推及頂樓加蓋處,在連續大雨後,發現有不平整的隆起、發泡、水漬或是撫摸牆壁有潮濕的水氣、長霉現象,甚至是油漆剝落的情況,八成都是漏水造成的,另外也要注意外牆變黑發霉、壁癌等狀況。
 
依據內政部公布之2014年第1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表分析,房屋漏水問題位居前三,糾紛原因另包括隱瞞重要資訊、服務報酬爭議等。21世紀不動產副總曹若琪提醒,買房前應詳閱不動產說明書是否註明漏水、漏水原因等,成交前一定要親自實體看屋,檢查天花板、牆壁等是否有水漬痕跡,尤其是剛裝潢好的屋子,有些屋主會用裝潢包覆漏水部分,更要特別注意。
 
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表示,購屋前要先瞭解仲介是否有提供房屋漏水的保固服務,以及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是否須自付部分維修工程費用的約定。另外,買方應清楚明白於買賣契約成立時,若已經知道滲漏水之瑕疵,仍願意購買者,賣方將不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交屋後才發現滲漏水之情形,買方應於發現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通知賣方並請求其修繕,依民法規定賣方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若經催告通知後賣方仍不修繕者,買方可以自行僱工修繕並向賣方主張修繕之費用。此外,最好拍照存證保全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得以舉證。
 
買房是人生大事,倘若住到漏水屋,對居住環境品質會造成極大不利的影響。有意購屋的民眾,最好在雨天過後或雨季期間勤去看屋,或是透過仲介買屋,將來交屋後若發現屋內滲漏水,可立即自行或透過仲介通知賣方,並在通知後六個月內主張權益或委託仲介協調賣方處理。

 

出處>>>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9606/%E9%9B%A8%E5%AD%A3%E5%8B%98%E6%88%BF%EF%BC%81%E6%A2%85%E9%9B%A8%E5%AD%A3%E7%9C%8B%E5%B1%8B%20%E6%BC%8F%E6%B0%B4%E5%B1%8B%E7%84%A1%E6%89%80%E9%81%81%E5%BD%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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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

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如有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營業或出租樓層數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但同樓層房屋則無按營業或出租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奢侈稅。
 
惟財政部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特別准予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但是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2011年11月14日訂約銷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新北市房地,並於2011年12月14日向該局所屬板橋分局申報繳納奢侈稅6萬餘元,嗣經該分局查得陳君僅依該房地營業用面積2坪申報及繳納稅款,未按全部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乃核定補徵稅額40餘萬元。
 
陳君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應按照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因非屬奢侈稅條例所規定之計價課稅方式,與租稅法律原則及該條例立法意旨相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同樓層之房地,雖僅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與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奢侈稅,且無營業或出租面積按比例課稅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避免誤解法令,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款。

 

 

出處>>>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9597/%E5%87%BA%E5%94%AE%E9%80%8F%E5%A4%A9%EF%BC%81%E3%80%8C%E9%83%A8%E5%88%86%E6%A8%93%E5%B1%A4%E3%80%8D%E3%80%81%E3%80%8C%E5%90%8C%E6%A8%93%E5%B1%A4%E3%80%8D%E7%87%9F%E6%A5%AD%E9%9D%A2%E7%A9%8D%EF%BC%8C%E5%A5%A2%E4%BE%88%E7%A8%85%E8%AA%B2%E5%BE%B5%E5%A4%A7%E4%B8%8D%E5%9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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